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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可以延期办房产证吗

2024-04-17 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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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让我们探讨第一种可能性,即业主是否有权利继续执行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尽管业主与另一位购房者已就房产达成协议并完成购买交易,但尚未进行正式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下,原来的购房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业主,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过户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倘若业主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或条件提交有关资料及协助购房者完成过户进程,原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业主承担起此项义务。并且,在业主完成过户手续之后,还应对原购房者在其延迟履行合同责任期间所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第二种可能性,即业主已经与另一位购房者完成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8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由于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中也包括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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