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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抚养赡养有什么区别

2021-01-17 23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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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扶养在广义概念上讲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但我国《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扶养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专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法定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义务;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赡养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都具有该种义务,婚生子女和父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间均存在该种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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