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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种苗繁育场管理体系

2020-10-16 13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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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是种苗生产繁育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凡建立柑橘类品种母本园、良种场和苗圃的单位和个人,在选址前,必须向所在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在确定的范围内建立母本园、良种场和苗圃。二是封锁疫区苗木,限制疫区种苗和接穗等流入无病区。发现非法调运的依法扣留,及时烧毁。三是产地检疫时发现疫情,就地对疫苗进行拔除烧毁,并将该苗圃作为一般苗木对待;调运检疫发现疫情的,应对该批种苗将疫苗剔除,并及时烧毁疫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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