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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壁挂炉补贴最新政策

2021-12-16 49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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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济南市壁挂炉补贴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1、壁挂炉取暖。对采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按照每户1200元的标准,在采暖期前一个月内,以村(居)为单位,统一采购天然气,并充入用户天然气卡内。采购价格执行当地城镇居民用气价格的第一档价格; 2、电取暖。对采用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碳晶板等电取暖的用户,按照每户1200元的标准,在采暖期前一个月内,以村(居)为单位,统一采购电量,并充入用户电卡内。采购价格执行当地城镇居民用电价格的第一档价格; 3、补贴天然气、电量在当个采暖期未使用完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个采暖期,抵扣下一个采暖期的补贴天然气、电量;使用完后超出的,由用户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用气、用电价格的第一档价格自行购买。 天然气用户用气量于每年11月1日至14日和次年的3月16日至31日抄表(核算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用气量),由镇(街道)组织,供气企业负责完成。电取暖用户于每年12月1日至15日和次年4月1日至15日抄表(核算当年11—12月、次年1—3月的用电量),由镇(街道)组织,供电企业负责完成。抄表数据在村(居)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以镇(街道)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政府财政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各区县天然气、电用量等相关数据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市级承担的运行补贴资金。
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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