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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规定如何注销股份制公司办事处?

2024-05-18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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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48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从这两个条文来看,我们看到符合三个条件就具备了分公司的条件,第一个是在住所外,第二个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个是依据公司决定设立的机构。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意图,但是如果设立的机构符合了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分公司的特质,就应当办理登记。也许有的人会说,我们公司没有要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决议,仅仅是要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处或者联络机构,那么我要说的是,即使是办事处,如果符合了这三个条件,尽管我们可以通俗的称其为办事处,但是在法律上,这个机构就是分公司,这个机构就应当以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 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苦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从这个条文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只要具备了住所外、经营活动和机构这三个条件,即使不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的分公司,仍然是法律上的分公司,应当办理登记。 通过以上一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一个工商总局的规章,我们可以看出来,只要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就应当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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