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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一方不愿意离另外一方强制要离这样能离吗

2024-05-03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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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假如遇到需要对簿公堂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然而配偶却坚决反对,能否成功分离则需视乎是否符合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相关标准。尽管法院有权裁决离婚案件,但前提必须是出现了法定的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包括重婚行径或已婚人士与其他人存在长期的同居关系;涉足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多次教育仍无改善;频繁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歧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于感情不合导致两人已经长时间分居;配偶失踪达一定期间等。 值得注意的是,具现以上这些法定离婚情形较为罕见,即便存在也常常由于证据不足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无法完全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要求。 在没有明确法定离婚情形的婚姻诉讼中,当对方旗帜鲜明地表达反对离婚的意愿时,这便成为主审法官拒绝作出离婚判决的一项关键理由。在审理现场,对方当事人常以夫妻情感尚未真正破裂为由,期待能继续共同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常会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希望他们能够珍视并维护夫妻间的感情纽带,从而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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