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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老金计算办法

2020-11-24 50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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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
法律依据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一)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六、为使按本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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