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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是什么?

2020-06-06 19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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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 (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我国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这种物质利益表现为一定的金钱、物品等实物。实际上,行政给付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的内容主要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至于行政主体所为的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事物的行为,只是对该行政给付行为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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