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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没有执行标准

2020-07-05 68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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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凡是进入流通市场的一般商品,其外包装上必须印执行标准。如果没有执行标准,则该商品视为经销伪劣商品。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只有通过以执行标准为手段,部门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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