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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后没批捕放人吗

2024-04-27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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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对于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批准。在此过程中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拘留的主体只能是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必须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参与结伙斗殴; 2.以追逐、拦截方式威胁他人安全; 3.强行侵占或随意破坏、占用公共财产; 4.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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