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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牌照能否注销

2020-11-14 50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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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机动车号牌是在新车首次登记时进行申领的,如果机动车存在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的等情况,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符合条件的,六个月内可以申请将原有号牌使用在新购买的机动车上。也就是说,机动车在转移登记、报废、灭失等情况下,机动车号牌可以办理注销,不能脱离机动车单独办理号牌注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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