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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

2020-05-16 17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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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两者的区别有: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只能是七类特定款项。中罪既可以是货币形式的款,也可以是实物。后罪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货币形式的款项;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将七类特定款项挪作公用。后两罪都是挪作私用; 4.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秩序。后两罪侵犯的是单位财务的使用收益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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