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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是什么

2022-05-13 4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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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是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范围为,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主要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 2、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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