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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是怎么写明呢?

2024-05-19 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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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当前页码-4(二)贷款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而由质权人代偿的。第八条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第九条出质人以收费权质押为质权人提供反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第十条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质权人同意。 当前页码-5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十五条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由各执一份。出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质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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