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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砂石怎么办

2024-05-23 3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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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采砂的罪行最高能定在什么程度.河砂是洪水的产物,裸露的岩石经阳光、风雨、霜冻等自然力量的共同作用,风化成较小颗粒,在地面径流携带下,进入河道。随着流速的改变,砾石、粗砂、中砂、细砂分别沉积在河道内,成为河床的重要构成要素。进入20年代90年代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异常活跃,对砂石资源需求量越来越大,河道采砂逐渐成为群众迅速发家致富的“捷径”。部分不法采砂分子乱采滥挖现象严重,甚至在工程安全保护区内非法采砂,造成堤防坍塌、桥梁受损等严重后果。现就运用刑罚手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1目前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河砂作为河床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河床构成因素和国家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管理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交叉性。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2002年,我国颁布《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目前国务院《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何谓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依据上述法规,河道采砂业主应分别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两证,并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两种费用。2行政执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局限性近年来,水行政主管机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加大了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即对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除长江采砂管理外,对一般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规的处罚只能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3种行政处罚,明显缺乏打击力度。3运用《刑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必要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过,资本“……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在利益驱动下,部分非法采砂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在堤防、控导(护滩)、桥梁等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肆意采砂,造成了堤防坍塌、决口、桥梁根基受损等严重后果,既破坏了国家宝贵的矿产自然资源,又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水行政主管机关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河道非法采砂分子的刑事责任,依法维护河道行洪安全。4运用《刑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途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非法采砂分子的刑事责任,应通过两种途径进行。4.1利用非法采矿罪,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河砂作为非金属矿产,具有自然资源属性。《刑法》第6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为便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343条进行了解释,并自2003年6月3日起实施。4.1.1河道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备要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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