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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走私论处有哪些形式

2022-04-12 866人已浏览
  • 王黎律师

    王黎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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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应缴税额,走私保税货物、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2、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3、推定走私。在内海、内湖、界河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4、假借捐款走私。行为人以借款的名义进口货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将免税物品在境内非法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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