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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开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要签字吗?

2021-12-03 2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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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派出所开不予立案通知书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签字只是你签收,收到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文件。如果你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认可的,可以申请复核,相关的期限会在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文末记载。 派出所办理报案应该进行以下程序: 1、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及与所报案件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去派出所向民警说明案件情况; 2、填写报案申请书,并进行笔录,民警查明案件情况之后,如果达到可以立案的标准,将会给予报案人反馈,并进行立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如果发现犯罪事实,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查明情况属实,那么将立即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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