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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除了离婚协议,还要什么手续?

2024-06-11 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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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1、协议离婚定义 即自愿离婚,指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2、协议离婚特点 当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 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3、协议离婚条件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二、离婚手续在哪里办理 1、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具体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在婚姻登记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2、协议离婚的程序流程 1)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n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n(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n(二)本人的结婚证;\n(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n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n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n(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n(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n(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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