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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清偿顺序可分为哪两种情况

2020-09-25 18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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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清偿顺序可分为破产程序和不能进入破产程序两种情况。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能进入破产程序,就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在执行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前提下,经过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由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2、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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