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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怎么样执行

2020-07-29 8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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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主刑的执行1、管制的执行(1)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2、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4、死刑的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2)准备执行死刑。(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4)押赴刑场,执行死刑。(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二)附加刑的执行1、罚金的执行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没收财产的执行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4、驱逐出境的执行由相关的出境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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