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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别人的歌曲发布视频侵权吗

2023-05-26 3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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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制作视频用他人的歌曲这个行为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的。 因为用的歌曲是别人在有关部门申请注册过的,所以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经过别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的,不然就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对于歌曲版权其实就是常说的音乐著作权,近年来,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明显增多,而现实中音乐版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著作权人只有比较详细的了解了侵犯音乐版权的具体行为方式后,才能更好的对其进行保护。对于音乐版权,它主要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如果想要获取一个音乐的版权的话,那么首先可以联系作者或音乐版权代理公司,购买授权使用许可。有的作品的版权可以找音著协会,音著协全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综上所述,在想要使用别人的歌曲版权的时候,首先是要得到版权人的授权,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音乐制作视频并且进行广泛的传播的,就要负侵权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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