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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短期投资的取得

2024-07-06 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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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小企业取得短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价款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利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1】201×年6月20日,星海公司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上购入B公司的股票,实际支付的价款3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元,并于201×年7月1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 其账务处理如下: 1.201×年6月20日 借:短期投资29000 应收股利1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2.201×年7月10日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应收股利100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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