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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0-09-07 14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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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2、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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