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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最新标准

2024-04-28 1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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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准确判断和明确区分: 1.在结婚之前,若其中一方单独出资金资购置房产,且在尚未来得及办理夫妻共有权证书的情况下,已提前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实则位于其自身名下,同时,其个人贷款亦已全部还清或选择全款购房,那么此种情形下,该房屋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2.在结婚之前,若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但在尚未办理夫妻共有权证书的情况下,该房屋已落户于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均应平均分配。 3.在婚后,若其中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置房产,并且在支付全部房款之后,已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针对婚前购置的房产,即便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但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仍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进行分割。 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5.在婚后,若双方共同使用其共同财产以其父母之名购置房产,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该房产已落户于某一方父母名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将归属于其父母,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无法进行分割,仅能依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将其视为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偿还各自的出资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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