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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2024-04-27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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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乃是民法体系下三类独特的担保物权,彼此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担保物的实际控制程度、成立要件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多个层面。以下将从这几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首先是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抵押权及质押权皆属于约定型的担保物权,须经债权人担保人双方达成共识方能设立;而留置权则属法定型担保物权,其设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次是担保物的种类,抵押权的担保物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不动产,亦涵盖动产乃至权利;相较之下,质押权的担保物通常局限于动产或权利,例如质押人所交付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益;至于留置权,其担保物仅限于动产。再者,关于担保物权的占有条件,质押权在设立之初便需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使得担保物与债权之间原本并无任何占有关系; 留置权的债权却必须在事前与担保物建立起法律上的关联性,即债权人事先占有乃是留置权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最后,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押权,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执行;但对于留置权而言,其实现过程中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质押权并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而消失;反之,若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将会自动终止。至于在同一动产之上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情况下,留置权的效力将优先于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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