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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我一千元不给我怎么办?

2024-05-08 1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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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面对他人拖欠之一千元款项久未归还,您可尝试依照如下步骤进行维权:首先,诚挚地与负有债务的人进行磋商,共同商量出能够令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以期达成还款协议。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未能达成共识,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正无私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获取专业且权威的法律援助。倘若仲裁结果仍然未能满足您的合理需求,您亦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待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之后,若对方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您便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n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n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n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n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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