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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021-05-27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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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如下: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的商标。 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 5、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6、侵权产品的分销。 7、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品名称。 8、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的行为。 【案例】从2018年到事件发生,被告苗某某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并在文安县自己的住所生产了同一个防霾口罩,上面标有某有限公司(日本)某某注册商标,并出口盈利。 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向本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同款明星防霾口罩,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苗某彬知道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是假冒某某注册商标产品,仍然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 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而是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出售,情节严重; 被告人苗某彬主观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中,被告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分别处罚。 鉴于被告人苗某忠和苗某彬没有犯罪记录的劣迹,犯罪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苗某彬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第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 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留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和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和口罩机均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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