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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请问一审上诉状是如何写的?

2024-06-11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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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审上诉状模板: 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 负责人: 请求事项: 一、撤销(***)钦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主文第三、第四项,并予以改判,同时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主张。 二、诉讼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作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被上诉人身体受到伤害与上诉人是桂*****号机动车所有人这种事实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即上诉人并没有侵权行为),所以,上诉人依法不负此事故所致的赔偿责任。而一审判决书(第7页)认为:“被告***将车辆交给无机动驾驶证的被告何佳林驾驶”,是没有任何证据的主观推论,且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认为:“被告***、***是父子关系,两被告关系特殊,因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外断案。所以上诉人在本案中一审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二、一审判决确认的“误工费、护理费”缺乏依据 1、虽被上诉人在案发时所属的居委会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但并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和护理人均系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因此,一审判决按“居民服务业”进行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是错误的。 2、虽被上诉人出院时的医嘱记录有“全休三个月,六个月内避免剧烈活动”,但这“六个月”的起算点应该从其出院之日起算,并且这“六个月”已包含全休的“三个月”;另外,“避免剧烈活动”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就完全处于“误工状态”。因此,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误工天数为152天,也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法 在本案中,一审被告***已受到刑事处罚,被上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应支持。因此,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是错误的。 综上几方面,特提出上诉,敬请二审法院公正裁判。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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