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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潘桥拆迁补偿标准

2023-04-25 2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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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温州潘桥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5元/㎡。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2、搬迁费:根据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 3、货币补偿 (1)价值补偿: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 (2)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 (3)搬迁费:按标准支付一次。 3、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潘桥单元C-08、C-12、C-14地块。周转房地块:潘桥街道林桥头村周转房或仙门村周转房,具体由潘桥街道统筹安排。 (2)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3)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差价。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 (4)搬迁费:按标准支付二次。 (5)过渡期限: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产权调换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当年标准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做的工作如下: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3、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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