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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统一赔偿标准

2020-07-13 19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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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以往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即根据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身份,区别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21年3月1日起,四川全省各级法院将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这意味着在四川全省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法律依据
《四川省试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一、试点法院:全省三级人民法院。二、试点案件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纳入本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案件范围。三、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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