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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和刑侦的区别是什么

2022-06-17 5,550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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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侦和刑侦的区别,具体如下: 1、办理案件的种类不同; 2、刑侦一般办理危害公共安全如放火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如故意杀人,侵犯财产案件如抢劫罪等; 3、经侦主要办理与经济有关的案件,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4、刑事侦查是指有关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涉嫌犯罪的证据而进行的侦查活动; 5、经侦是承担打击经济犯罪职责的职业警察类型,由公安部门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和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组成,经济调查团负责调查重大经济犯罪、证券期货案件,以外国公民为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立案,责令限期纠正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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