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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如何注销

2020-07-23 24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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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一般为: 1、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2、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般来说,合伙公司注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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