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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2023-02-07 427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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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有两个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哪些共同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是比较显而易见的,可以从其性质、标的物、具体实行条件等方面区分,共同点则可以从为确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权力以及不履行时的受偿权来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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