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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不同在哪

2024-01-23 26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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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不同之处有: 1、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公职以员身份; 2、客体不同。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一般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的廉洁制度; 3、对像不同。侵占罪的对像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遗失物,而贪污罪的对像是公共财产; 4、侵占罪属于不告不理罪,而贪污则不是。 认定职务侵占罪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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