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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是什么?

2024-06-19 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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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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