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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2023-05-02 793人已浏览
  • 曹成律师

    曹成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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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法定的离婚条件 法定离婚的条件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这一条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重婚;其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而且触犯刑律,须受刑罚的制裁。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互负的贞操义务,无论是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提出离婚,都证明一个事实,即婚姻关系已很难维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的折磨与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遗弃则指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上述情况的出现,已使得夫妻双方很难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严重破坏了关系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离婚判决。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赌博、吸毒等恶习,要耗费大量家庭财产,并有损身心健康,有恶习者往往沉溺于其中不能自拔,已无法去履行其应尽的家庭义务。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此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做出离婚判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之间长时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则很难相互之间履行相关义务,夫妻关系从而近于名存实亡,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理应作出离婚判决。 注意两点: (1)夫妻之间分居的原因应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 (2)分居的时间应该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项规定,并不能完全概括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定此项兜底条款作为补充。 二、登记离婚的程序 1、办理登记离婚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当事人自愿离婚,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其目的是为了真正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二,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持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要求离婚、是否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三、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书面的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关于子女直接抚养权及抚养费给付的问题,以及夫妻双方已达成合意的财产分割方案。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1、提起离婚起诉的主体 (1)一般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起离婚诉讼。 (2)例外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准予离婚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存在以下情形,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父母离婚孩子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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