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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的公证是否属于司法行政管理的行政确认?

2021-11-29 12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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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合同的公证不属于司法行政管理的行政确认。 通常公证处有专职律师,且有专业文案范本,公证过的合同可认定为:公民实名制、且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但是却并非属于行政管理的行政确认,应当是公民个人意愿确认。 行政确认包括以下两种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性质中性 非处分性。 行政行为分类如下: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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