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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案件为什么有人可以取保候审有的被批捕?

2021-12-02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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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同一起案件,有人取保候审,有的被批准逮捕,这是因为在同一案件中,每个人起的作用相对不同,取保候审的可能是从犯。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嫌疑人尽管被批捕了,在检察院或法院阶段还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只不过,在检察院、法院阶段,律师提出的申请不是“取保候审申请”,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实质内容和目的都是一样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需要具备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羁押期限到期;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需具备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即使被批准逮捕,并不是意味着没有取保机会,如果有新证据或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出现,是有可能改变被羁押状况,成功取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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