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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后强制措施规定

2024-05-19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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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我国,享有实施强制措施权力的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者,其他任何类型的国家机构、机关团体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施加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若情节特别严重,将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应为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而非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员。 3.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而并非对其财产进行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应当被视为预防性的措施,而非惩罚性的措施。换言之,实施强制措施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逃脱侦查与审判,同时也避免他们有可能进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持续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 因此,强制措施与刑罚以及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n(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n(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n(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n(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n(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n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n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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