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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的违约原则是什么?

2021-04-29 1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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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那么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却并不一定支付对价的义务。 首先,无偿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有违合同法公平的根本原则。合同法所体现的价值包括公平,效率,自由,安全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而不获取相应对价,如果不考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 其次,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就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是这样,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无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赔偿,就使现代的赔偿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穴。 再次,从合同法的约束力上来说,在无偿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上采用过错原则更为科学。如果在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如果违约方没有可归于免责事由的理由,那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无偿合同中违约方通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其给予对方利益而未获取相应对价,如果不考虑主观过错就承担违约责任,这容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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