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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原则

2021-04-27 18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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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进口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其他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发生同一笔债权的多次转让时,第一个让债务人取得让予通知的受让人将获得收取债款的优先权。但是,通知优先规则也受到了诸多质疑,尤其是对于隐蔽型保理业务而言,几乎不可能获得优先权。 (二)已办理保理应收账款债权又被出口商出质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发生的保理商与质权人的权利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惯常认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律体制里还是不承认普通债权质押的效力的。即便作出普通债权质押,也将被认为无效,因此,在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此种权利冲突问题。 有三种处理原则,即以先办理转让/质押为原则,以先通知债务人为原则,以转让/质押登记在先为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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