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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资格有哪些

2020-09-12 1,03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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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 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授权的事业单位; 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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