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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吗?

2024-05-13 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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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却或者拖延承保。(2)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纪、住所、身份证或者行驶证号码(组织组织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意外的情况以及保监会限定的其他事项。(3)签订机动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牌照号码、保险时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赔付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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