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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2021-03-23 20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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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只要协商一致,不违背法律的强行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都应当承认其有效。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即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后,每人分得一半。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但处理的差别不得过大。 2、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并考虑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均等分割是一般原则,但必须考虑共有人的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其中贡献大小是确定分割的主要参考因素。因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经常存在不均等分割的情况。 3、分割合伙共同共有财产,原则是按出资比例分割。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在共同共有财产中实际上形成一种潜在的份额,该潜在的份额决定各合伙人盈余和亏损的承担。分割合伙财产时,亦依此比例进行。 4、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具体方法,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是实物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往往是集合物,因此可以按照各种不同的财产价值作计算标准,分配给不同的共有人。对此,要考虑各共有人的职业、生活的特别需要,将需要的物品分给该人。可分的共有物,可以实物分割分配。 二是变价分割。对不能实物分割的共同共有物,可以变卖共有物,各共有人分割价金。 三是作价补偿。对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可以分配给一个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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