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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7种不予立案

2023-05-24 4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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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市场监管7种不予立案的案件有: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协或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立案的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或有关人士报案;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 3、公安机关审查; 4、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立案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2、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 3、属于其管辖范围; 4、有犯罪事实需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接到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初查核实。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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