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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节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2024-05-30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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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适用范围 和解:仅限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详见文后附件。 调解: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外,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也能适用,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详见文后附件。 二、参加人员 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案外协商,复议机关并不参与。 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复议机关主持下,案中调解。 三、程序 和解: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在获得准许后,行政复议程序终结。 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节: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应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四、效力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协议相当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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