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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什么内容?

2024-06-29 1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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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在备案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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