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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限制是如何的

2024-06-06 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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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形态,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之外,任何单一自然人或法人均不能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立法的根基在于公司为社团性法人,一人公司不具有社团性,而且单一股东不利于实现公司的权利制约与平衡,难以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容易导致皮包公司的出现,也极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混同情形,不利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现实社会的丰富多彩却使得公司法的这一制度设计往往落空。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一股独大、名义股东等各式各样的实质一人公司,其虽然具有两个以上发起人的外在形式,但实质却为一人所控制。这种实质的一人公司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紊乱,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为此,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从应对现实出发,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制,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目的在于,与其无视实质一人公司的存在,不如直接承认一人公司,然后通过立法制度的设计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也多为强制性规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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