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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是什么的

2024-06-12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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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假报出回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同条第二款则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第一款规定(即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虽未明文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是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实施的,但若将该条第二款联系起来看,即可发现,如果是已经缴纳税款,而又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回税款的,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构成偷税罪。可以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实际上主要是《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诈骗罪的相同。也可以说,《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大部分已不能再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应以偷税罪论处。 认定修改后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应把握其主要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等单位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都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具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不了解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因而多报多领出口退税款的,应由有关部门迫缴多领部分,不宜按犯罪处理。第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第四,在客观方面,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假报出口,将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申报为出口商品,骗取出口退税款;虚报、出,把少量出口的商品虚报为大量出口的商品,将部分出口的商品虚报为全部出口的商品,或者虚报出口价格,增加出口退税款数额;伪造、变造、涂改报关单、销售发票、征税证明、结汇水单等凭证,冒领或多领出口退税款;内外勾结,代开假支票、假完税证明、假销售发票等票证,骗取出口退税款,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欺骗手段,只要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均可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这应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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