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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教育个税扣除

2023-12-09 34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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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后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对于已经离婚的父母,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根据各自的收入情况选择由一方按照100%扣除,或者双方分别按照50%扣除。 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注意事项: 1、子女未满3岁的各类教育支出不可以扣除; 2、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 3、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博士】; 4、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 5、在孩子的寒暑假期间,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依然可以按照标准抵扣; 6、如果孩子已经休学,但依然保留着学籍,那么父母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教育费附加税的条件包括: 1、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人; 2、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取得的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保险营销员除外】; 3、征收范围: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范围包括:学生班主任津贴和外语教师胡小儿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免征范围:在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取得的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劳务报酬所得。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教育费附加税的条件,希望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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